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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女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仪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接到吸毒人员杜某某向其购买300元的冰毒电话后,二人约定在南部县南隆镇振兴街与中岭街交界处附近交易。两人相继来到约定的地点,何某甲收了杜某某300元(人民币,下同)后,就将一小袋冰毒交给了吸毒人员杜某某,二人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当场从杜某某处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依法称重,净重0.65克。从何某甲处查获人民币300元,一小袋疑似毒品,经依法称重,净重0.25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被查获的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7月11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鸿运当头”向被告人何某甲转了500元钱购买冰毒。7月12日凌晨,何某甲在仪陇县人民医院门口附近将约0.5克冰毒交给了李某某。随后,何某甲与李某某搭乘晏某某轿车,在仪陇新政“小山东”一个岔路,三人在车上将毒品吸食。

2019年7月20日晚,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鸿运当头”向被告人何某甲转了500元钱购买冰毒。当晚,何某甲又向绰号“可可”的男子分了约0.2克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可可”210元。7月21日凌晨,何某甲在仪陇县朝阳酒店门口将冰毒交给了李某某。随后,何某甲与李某某再次搭乘晏某某轿车,在仪陇新政“小山东”一个岔路,三人在车上将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739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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