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2014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另案处理)合谋购买毒品氯胺酮用于贩卖牟利。
2019年6月3日,购毒人员莫某某因联系何某乙未果,遂联系被告人何某甲购买毒品氯胺酮。被告人何某甲在何某乙的住处取得毒品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定安村委会社公下社村一篮球场旁转弯处贩卖了价格人民币700元的毒品氯胺酮给莫某某。
2019年6月25日,购毒人员林某某因联系被告人何某甲未果,遂联系何某乙购买毒品氯胺酮,后何某乙独自去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安定村委会郑屋村篮球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净重0.54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上述毒品氯胺酮已被缴获。
2019年6月28日,何某乙与购毒人员林某某联系后再次去到上述篮球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净重0.52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林某某,双方交易完毕后被民警人赃并获。民警从何某乙处缴获净重7.86克的毒品氯胺酮,从林某某处缴获交易的毒品。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结伙多次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4.本案扣押物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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