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院成人自考旅游管理专业学生,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甲在网络上被人以出售演唱会门票方式诈骗后,起意采用相同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2月21日间,在明星周杰伦、“五月天”举办演唱会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没有取得演唱会门票的情况下,仍在其微博账户上发布有演唱会门票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并通过QQ与信以为真的被害人协商交易事宜,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定金、票款以及换场次补差价款等为由骗取钱款,分别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00元、藤某某人民币2000元、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某人民币2672元、胡某某人民币855元、端卉哲人民币1100元、张某某人民币2100元,共计人民币13727元。被告人何某甲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开支、网络游戏充值等用途,消费殆尽。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已经代为退还被害人藤某某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某人民币2672元、胡某某人民币855元、端某某人民币1100元、张某某人民币2100元共计人民币10727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1月9日11时许在三山镇**村**号民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学生证、银行账户明细单、业务凭证、支付宝信息、微博信息、微博私信记录、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记录、微博推广信息、微信退赃聊天记录、被害人收款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藤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端卉哲、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6.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八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3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日

2020年5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64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