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5********,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道**号**栋,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自2017年以来,在深圳市公安局**分局**大队工作期间,虚构“单位要垫钱买装备”“投资失败”“被人挟持”“父亲出车祸”“父亲生病做手术”“购房不够钱”“结婚需要彩礼”“父亲的保险费马上就报销下来了”等事实,向廖某甲、廖某乙、魏某某、张某某等四十多名被害人借钱,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
经审计,上述诈骗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881225.86元。
已查明,何某甲自称将借来的钱以及在网上通过贷款所得的钱财通过转账等方式转帐给初中同学梁某某。经调查,民警前往肇庆市的学校调查,核实该学校没有一名叫梁某某的学生。
经核实: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于2019年1月4日入住肇庆市**人民医院并于2019年1月22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7557.29元,并没有做开颅手术。何某甲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声称保险公司已接受理赔,可赔付二十余万元,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经核实,保险公司收到何某甲的索赔申请后经审理,因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年免赔额1万元,故不予赔付,并已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9年2月3日告知何某甲。
经核实:何某甲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训练大队**中队工作,并无采购装备的工作职责,单位也未安排其个人垫付采购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POS机一台、苹果手机一部以及涉案银行信用卡若干;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叶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肆份、《证据材料》原件,共计拾伍页、《审计报告》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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