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另案处理)在网上购买QQ号码,并将QQ号码信息伪装成女性,利用购买来的QQ号码在QQ扩列的校园聊天里面寻找目标,添加对方好友,谎称可以进行美女视频裸聊,同时何某甲还将事先准备好的视频通过网上下载的KBOX软件嵌入QQ视频聊天中,营造出对方在和一个女人视频聊天的假象使对方产生兴趣,对方要求继续裸聊时,何某甲就利用买来的QQ号码冒充裸聊视频中的女子,利用自己经常使用的昵称为“仲谋”的号码冒充裸聊经理,编造需要裸聊费用、保证金等理由,要求对方删除。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一起利用上述方法通过QQ号码314991****、340663****、93978****与家住铜梁**广场**栋的被害人喻某某(QQ号码285915****,昵称姑洗**)进行联系,谎称可以裸聊,编造各种需要裸聊费用、保证金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喻某某通过支付宝转款给何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两个支付宝账户(93978****@qq.com、210034****@qq.com)。2020年1月12日22时51分至1月13日1时22分期间,被害人喻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何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两个支付宝账户转款13次,共计9050.88元。诈骗得手后,何某甲将喻某某的QQ删除。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封存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共计9050.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57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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