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09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密码小区附近,谎称其对外出租北京市朝阳区超级蜂巢小区某房屋给被害人柴某某,骗取柴某某人民币6400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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