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161号
被告单位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何某乙。
诉讼代表人叶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手机号码1395881****。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吸毒,于2018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于2018年9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5月间,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在没有和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甲联系上家张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开票费形式取得由杭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为1453044.53元,税额合计为247017.57元,以上进项税额247017.57元于2016年3月抵扣87217.34元,于2016年4 月抵扣79885.65元,于2016年5月抵扣79914.5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47017.57元。
案发后,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份补缴税款79885.65元,目前仍有167131.92元税款未交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安市**汽配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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