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何某甲,小名何某林,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城*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陈某甲、王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普定县穿洞街道凯旋城“乐圣汇3.3KTV二店”(原顶尖KTV)818包房内唱歌喝酒时,陈某甲打电话给KTV老板何某甲,后被告人何某甲到该包房与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喝酒。喝酒过程中何某甲与陈某甲等人发生口角,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就将包房内的电视机、话筒、点歌器等物品砸坏,王某甲下楼提得一把刀返回KTV,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走。当晚陈某甲打电话给何某甲,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相约在普定县人民医院门口打架。后何某甲邀约何某乙、何某丙、严某甲、郭某甲、刘某甲等人前往普定县人民医院打架,陈某甲、方某甲、高某、彭某、刘某、李某乙、陶某、李某丙等人驾车来到县医院门口,陈某甲等10余人下车拿起钢管、刀等器械朝何某甲等人冲去,何某乙、何某丙、严某甲等人看到对方人多且持器械就四散逃跑,陈某甲方人员冲上去将何某甲打伤后开车离开。经鉴定,何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英、严某甲、何某丙、何某乙、郭某甲、陈某甲、李某、方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纠集三人以上斗殴,取到组织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5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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