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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职务侵占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连州市****村委会**村村长,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村委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村长。2015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将连州市**镇**村“**山”、“**磅”、“**岭”、“**练”、“**冲”5块林地共4356亩租给张某某进行“碳汇”,张某某承诺给予何某甲“辛苦费”。何某甲私自伪造了村民代表签名、收租地款收据,并与张某某带来的何某乙、华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10年期限的租地合同,将上述林地使用权转到何某乙、华某某名下。因张某某一直没有支付约定的“辛苦费”给何某甲,2016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与清远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谭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谭某某以每年每亩20元的价格向**村租用上述林地,租期为三年,被告人何某甲伪造了《林地流转意见书》,梁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何某乙、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与谭某某三方签订了上述5块林地的流转合同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谭某某通过清远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雷某某的银行账户向何某甲银行账户转账租地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何某甲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谭某某将其中4块林地以购买林地的名义向清远市邮政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后逾期未归还,导致上述4块林地被清远市邮政银行申请拍卖,被**村村民发现后拍卖中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利用其担任村民组长的身份,私自将村集体的山林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导致村集体山林被申请拍卖,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竹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1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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