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街道**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 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8********,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乡**园**组,现住金沙县**乡**园**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64********,小学文化,客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金沙县**街道**路**号,现住金沙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 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58********,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黔西县**镇**村**组,现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6********,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街道**村**组,现住金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镇**村**组,现住金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 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9********,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7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黔西县**镇**村**组,现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 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初中文化,养殖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释放。
被告人刘某某,男, 苗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5********,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金沙县**乡**村**组**号,现住金沙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某甲、徐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9月29日、12月5日、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6日、1月7日、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甲谋生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的想法,并购置开设流动赌场所需的赌具骰子、桌椅板凳等物品,随即开始以摇骰子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并陆续邀约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某某甲、李某某、何某、赵某某等人加入。其中,陈某某、王某某主要负责开车帮何某甲接送参赌人员,何某甲按每天300元支付陈某某、王某某报酬;某某甲主要负责帮何某甲寻找赌博地点和放哨,何某甲分别按每天200元支付某某甲报酬;李某某主要负责帮何某甲抽头,在抽头时按每天300元直接从赌桌上抽钱作为其报酬;何某主要负责帮何某甲搬运、摆放桌椅板凳和放哨,何某甲按每天300元支付何某报酬;赵某某主要负责帮何某甲放哨,何某甲按每场300元支付赵某某报酬。被告人徐某某受何某甲请托帮忙寻找赌博地点,多次将自家老房子提供给何某甲组织人员赌博,并请被告人罗某某为何某甲在播州区泮水镇寻找赌博地点两次,何某甲按每次200元支付罗某某报酬。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将自家房屋提供给何某甲组织人员赌博,何某甲按每次150元支付丁某某报酬。被告人刘某某两次将位于金沙县安洛乡麻元村茶林组的自家房屋提供给何某甲组织人员赌博,何某甲按每次300元支付刘某某报酬。截止2019年7月案发,何某甲等人先后在金沙县柳塘镇、安洛乡、新化乡、禹谟镇、播州区泮水镇、黔西县重新镇、中坪镇等地组织人员赌博60余次,每场参赌人员20人左右,共计抽头渔利5万余元。其中,陈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约16次,获利5000余元;王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约12次,获利3000余元;某某甲寻找赌博地点3次,放哨约12天,获利6600余元;李某某负责抽头40余场次,获利7000余元;何某放哨20余天,获利5000余元;赵某某放哨20余天,获利11000余元;丁某某提供赌博地点6次,获利1050元;罗某某提供赌博地点2次,获利400元;刘某某提供赌博地点2次,获利600元。
案发后,赵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已将各自非法获利上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2. 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3.辨认笔录;4.辨认现场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何某、赵某某、某某甲、徐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何某、赵某某、某某甲、徐某某、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何某、赵某某、某某甲、丁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明知何某甲开设流动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并非法获利,九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九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何某甲开设流动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某甲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某某甲、徐某某、丁某某、何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3.随案移送公安机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