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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卒某某”,男,1988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鹤山市****鞋业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嘉浩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何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何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多次驾驶粤J****V号摩托车来到鹤山市**镇**村委**山荔枝园内,盗走何某乙等人在此养殖的蜜蜂合共价值人民币(下同)352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何某甲盗走被害人何某丙在上述地点养殖的蜜蜂一箱(经鉴定,价值500元)。

  (2)2018年9月,何某甲盗走何某丁在上述地点养殖的蜜蜂一箱(经鉴定,价值55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10日,何某甲分多次盗走何某乙的蜜蜂三箱及七框(经鉴定,价值2475元)。

  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并起获上述所盗的赃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起获的赃物分别退还给三名被害人。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何某乙赔偿9595元,取得了被害人何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对部分被害人作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珍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常住地址为鹤山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法院;

4.扣押被告人何某甲作案工具粤J****V号摩托车一辆,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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