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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 ,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值班律师张瑞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1时左右,被告人何某甲驾车从湛江市赤坎区到湛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码头钓鱼,途经开发区**街道办**村坡地的移动基站路段时,心生贪念,利用其作为**公司员工原先被安排到**村坡地的移动基站工作时配备并留存的钥匙打开该基站的机房门进入机房室,将被更换下闲置在机房里的三条规格为16平方毫米的黄皮铜质接地电线共20米、8台移动2G通信设备搬到其驾驶的小轿车上带着。当天,何某甲到东南码头其朋友的鱼排上钓鱼和过夜。次日下午,何某甲驾车返回赤坎过程中,在湛江市麻章区**村的“湛江市麻章区**废品收购站”将其在移动基站机房拿取的黄皮铜质接地电线共20米和8台移动2G通信设备作为废品出卖给邓某某(被不起诉),卖得人民币920多元。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将其向何某甲收购的皮铜质接地电线共20米和8台移动2G通信设备上交到办案派出所。该20米皮铜质接地电线共和8台移动2G通信设备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800元,已发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钥匙两串、开口钳一把、螺丝刀三把、剪钳一把、耐克运动鞋一双和赃物五台dTRU-9EDGE设备、三台CDU-F9设备和一沓铜芯电线(已发还覃某某)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和同案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湛开价认[2020]**号关于3台CDU-F-9008、5台DTRU 900和20米黄皮铜质接地电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移动基站机房闲置的旧电线和设备,价值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以及卷内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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