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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栋**号。2012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由成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9号SM广场一楼H&M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何某乙不备,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了何某乙随身携带挎包内的白色华为P30pro手机一部,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被害人何某乙发现并抓获,现场从被告人何某甲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找到其刚扒窃来的华为P30pro手机。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明知被害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时赃物已当场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H&M”商场内扒窃他人随身携带挎包内的手机一部,价值216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明知被害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成都市成华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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