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2********,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电梯安装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将被害人熊某某放置在自贡市英祥花园B栋2单元楼下的七块电梯原装铸铁对重块盗走,其中一块盗窃时已断裂。并以300元的价格当做废品贩卖给收荒匠陈某某。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熊某某。经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六块杭州西奥牌电梯原装铸铁对重块价值2388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何某甲到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熊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接受证据请清单、发还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二、证人陈某某、万某某、何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评估咨询意见书;
六、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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