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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何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何某甲驾驶其工作车辆(川A5H****)来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路恒大帝景影城停车场工作时,发现王某某的白色本田轿车(粤G2C***)车尾箱没有关紧,何某甲就留在该车旁边多次观察后离开。至凌晨4时多,何某甲再次返回现场打开王某某车辆车尾箱,偷走里面的一个灰色背包后驾车离开现场。尔后打开背包发现里面有人民币2300元现金、一块手表,还有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何某甲取走现金及手表后将背包及其他物品丢弃。

2019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在何某甲的配合下追回被盗的手表并发还给被害人。2019年12月18日,何某甲家属代其退回23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2019年12月20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何某甲盗窃的DW牌手表价值为人民币1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制作说明、视频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广东省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3.证人证言:证人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一块DW牌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提取笔录、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卷内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 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卷内光盘一张。

      3.被扣押的物品暂存侦查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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