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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何某甲在汝城县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现金共计30970元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6日,何某甲来到汝城县**镇**村卢某乙家,盗窃现金11000元人民币。

2、2017年9月22曰,何某甲来到汝城县**镇**村何某丙家,盗窃现金1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4月11日,何某甲来到汝城县**镇**村朱某某家,盗窃现金700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6日,何某甲来到汝城县**镇**村何某乙家,盗窃现金2000元人民币。

5、2020年6月7日,何某甲来到汝城县**镇黄某乙家,盗窃现金970元人民币。

被告人何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汝城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户籍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钟某某、曹某某、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何某乙、朱某某、何某丙、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换押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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