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1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东莞市**镇**路**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伍某某躺在该网吧35号电脑处的椅子上睡觉,于是趁伍熟睡之机,何上前伸手将伍放在身旁的一台银色手机(价值约200元)扒走。7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镇**网吧内将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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