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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3********,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芒**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何某甲趁被害人何某乙外出办事期间,窜至被害人何某乙家中,将何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并将所盗窃的摩托车带到境外进行变卖,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何某甲用于购买毒品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92元。

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窜至芒卡镇芒**村**组被害人杨某甲家厨房盗取电锯一台,并将所盗窃的电锯带到境外进行变卖,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何某甲用于购买毒品挥霍。

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何某甲以借用为由,骗取芒岗村白某甲女儿白某乙的摩托车一辆,并将所骗取的摩托车带到境外进行变卖,所得赃款被被告人何某甲用于购买毒品挥霍。经鉴定,所骗取的摩托车价值4225元。

1.物证:(被盗及被骗的两张摩托车卷宗材料内以照片的方式呈现,实物已返还失主);2.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何某丙、何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白某丙、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坦白、其家属已将其所盗及所骗取的两辆摩托车追回还给失主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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