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2********,汉族,小学教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至何某乙家偷走了一条金项链。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害人何某乙发现自己的金项链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何某甲将金项链退还给了何某乙。经湖南国际矿物宝石检测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金项链价值4171元。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
2.证人何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值鉴定,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项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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