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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8年10月至今,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也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易门县龙泉街道蔡营社区六组平山顶、破柴凹的集体林地上的林木以及曾某某、李某甲、何某乙的私人林地上的林木,被砍伐林木已用作柴火烧掉。何某甲在砍伐现场陆续栽种板栗树,现已成活。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甲砍伐林木共计468株,立木蓄积11.6m³,原木材积6.7m³,林木经济价值3350元,采伐面积5.9亩。

被告人何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41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砍伐工具砍刀的照片一张;2.书证:受案立案材料、强制措施材料、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曾某某、何某乙、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  普雯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0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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