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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经蓝某甲(已判决)介绍帮助易某某(另案处理)以6000元的运费从广西南宁市运输一批烟丝至广东汕头市,同年5月1日15时许,何某甲驾驶其重型货车在广西上林县塘红乡石门村外一偏僻公路边装载该批烟丝,同月3日何某甲指使其父亲何某乙(已判决)驾驶车辆和跟车的蓝某乙(已判决)共同将该批烟丝从南宁市广昆高速公路运往汕头市田心高速路口,接货人由蓝某乙电话联系。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汕高速公路惠东县吉隆镇至鮜门收费站路段查获何某乙、蓝某乙驾驶的重型货车,缴获烟丝共18130公斤,估值共1317594.12元人民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缴获的烟丝为烤烟烟丝,卷烟生产企业无法使用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规定。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中山市东风镇天乙物流城将被告人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干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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