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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滥伐林木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1********,苗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27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甲为获取利益,与韦某某协商购买融水县白云乡瑶口村竹口屯“九雨沟”(小地名)一处杉木林(瑶口村2林班10.2小班范围内,图斑编号4862)。被告人何某甲在未申领到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进行采伐。经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公司鉴定,被滥伐森林蓄积量23.5立方米,出材量16立方米。

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为了获取利益,在未申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S208元江新村路段的路树。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被滥伐林木森林蓄积量为16立方米,出材量为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3、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贝江河派出所说明;4、林权证;5、账本两页;6、融水苗族自治县公路管理局白云乡伐区2019年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伐区界线确认书(附照片4张);7、公路路树采伐合同书、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8、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公路管理局关于省道S208线公路路树采伐的批复等文件材料;9、证人韦某某、贺某某、何某乙、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唐某某、杨某某等证言;10、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1、滥伐林木调查报告、林木采伐现场勘验调查说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敏娜

检察官助理:黄媛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63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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