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与浏阳市**镇**村原**组村民签订《杉山间伐劳务合同》,承包了**山场的杉山间伐劳务,并约定由何某甲办理林业采伐手续。同年3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何某丙到**山场砍伐杉树300余株,并于同年6月将砍倒的杉树裁成89根杉原条、307筒杉原木。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何某甲砍伐的杉树材积计杉原木8.411立方米,杉原条6.023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0.895立方米。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7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已向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缴纳补种树苗保证金1200元,承诺补种树苗。公安机关已依法将扣押的杉原木和杉原条先行变卖,并依法暂扣变卖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杉山间伐劳务合同、林权证明、先行变卖涉案物品审批表、关于杉原木、杉原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般缴款书、杉原条、杉原木检尺码单、鉴定意见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谭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甲已向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缴纳补种树苗保证金1200元,承诺补种树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浏阳市大瑶镇**
村**片**组**号,联系电话1597413****,1990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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