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甲以每立方350元的价格购买了道县寿雁镇义家村2组村民位于“对面(门)山”山场上的松树,口头约定由被告人何某甲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对面(门)山”水泥公路东面的松木不在其办证设计的范围内,于2019年10月下旬雇请民工无证砍伐该处松木。经林业技术检验,被告人何某甲在“对面山”山场砍伐松原木木材材积28.3265立方米,换算成立木蓄积48.3552立方米。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向道县林业局缴纳罚没款6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何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缴款书、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木采伐许可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马尾松数量达48.3552立方米(立木蓄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叙华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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