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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滥伐林木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生态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被告人何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因赌博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樟湖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甲与古田县“**公司”签订工业废水、废碴处理项目施工便道的土石方开挖承包合同,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项目施工需要待“**公司”办理完相关林业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不得私自开工。为了赶工期,在林业审批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私自带领三部挖掘机前往古田县**乡**村“肥林山”山场,钩挖林地拓宽道路,并将钩挖的土石方倾倒至路边坡下。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现场被毁坏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木为阔叶树,毁坏林地面积为28403平方米,折合42.6亩(其中被占用修路的林地面积为2900平方米,折4.35亩;被土石方堆积的林地面积为25503平方米,折38.25亩),被毁坏林木蓄积量为69.7立方米(其中拓宽道路所毁坏的林木蓄积量为58.36立方米,拓宽道路边坡堆土所毁坏的林木蓄积量为11.34立方米),被毁坏林木株数为217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甲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

2.证人吴某某、姜某某、陆某某、梁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雇工钩挖林木,并将土石方倾倒至路边坡下造成林木被堆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何某甲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岳峰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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