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小名何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兴义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以50万元人民币(实际支付49999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块罗平“滤齿龙”化石出售给长期从事化石经营的孙某甲(另案),后公安机关从孙某甲租用于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柘木镇奇峰路污水处理厂旁的仓库中搜出该罗平“滤齿龙”化石。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鉴定,该化石属于二级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并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发后,何某甲于同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及人员基本信息、象山区**经营部注册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业务凭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检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5.辨认及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U盘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具有科学价值的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赢政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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