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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8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北流市**镇**村**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于2016年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分手,交往期间何某甲保存了梁某某的裸体照片和二人的性爱视频。2020年6月17日,何某甲以将梁某某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发布在网上,对其名誉造成威胁为由,向梁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6月18日晚,二人在宝安区**街道**宾馆见面,梁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帐给何某甲5000元。转账后,梁某某发现何某甲仍将其的裸照发布在网上,遂于2020年7月3日报警求助。同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厂门口将何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何某甲使用的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短信记录截图、抖音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保证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手机1部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燕罗派出所。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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