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7时许,被害人何某乙父亲何某丙在科右前旗**镇**嘎查西北高某某的耕地内放羊。此前,被告人何某甲已购买了高某某地里的玉米秸秆,故见何某丙放的羊进地吃秸秆,便与何某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自己的蒙F**牌白色**牌小型轿车,撞向何某丙放的羊群,造成六只羊死亡的后果,经科右前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死亡的六只羊市场价格8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何某丙、陈某某 、谢某某、何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7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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