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浙江省兰溪市香溪镇坑边村深坑庵,驾驶浙GS1****轿车途径同村的被害人何某乙家门口时,发现被害人何某乙的浙GAX****轿车停在路边造成车辆无法通行,后因长时间联系被害人何某乙挪车无果,遂故意将被害人何某乙的浙GAX****轿车撞坏。经兰溪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浙GAX****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资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维修结算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对别克牌轿车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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