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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30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1时许,何某乙、石某甲、姚某某、石某乙等人分别驾驶车牌号为湘EC9***的货车、湘E7R***的轿车来到新邵县**镇**社,石某甲等人将货车停放在**社门口准备卸货,石某甲要求将货物卸到**社坪内,被何某甲妻子李某某阻止,李某某要求石某甲等人将货物卸到一边,避免**社内的拥堵,但石某甲等人不愿意,后石某甲等人见此情况便外出吃饭。石某甲等人走后,李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甲得知返回供销社后看见供销社门口停放的车辆,便使用红砖、木棍、铁锤等工具将湘EC9***货车、湘E7R***轿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打烂,致使湘EC9***货车损失3335元、湘E7R***轿车损失3850元。经认定两车共损失7185元。

2019年3月15日14时许,经民警电话通知,何某甲到雀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入院记录、修车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石某乙、姚某某、刘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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