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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何某乙、眭某某、杨某某在**镇**村**组大樟树附近砍树(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系何某甲所有),被害人何某丙夫妇先后赶来阻止,何某丙准备将梯子抽掉,因当时梯子上有人,何某甲便将何某丙推开,何某丙朝着何某甲头上打了一拳,二人便开始互殴。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丙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甲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1日9时15分,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唐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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