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54********,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和被害人骆某某系同村村民,何某甲弟弟的土地与骆某某的土地相邻。2020年3月5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阜阳市颍泉区尚庄行政村何庄,因所种的部分香菜被被告人何某甲弟弟的地种麦打药药死,被害人骆某某对着从旁边经过的何某甲的妻子骂了一句,被告人何某甲来到后问骆某某骂谁,二人发生争执,何某甲拉着骆某某到尚庄社区疫情卡点请村干部评理,骆某某不满何某甲拉扯,向何某甲打了一拳,被告人何某甲随即用拳对骆某某鼻面部进行殴打,致使骆某某鼻部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泉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丽春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骆某某,身份证号码3421211966********,住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户,联系电话1571558****,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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