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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20时许,道县仙子脚镇堡子岭村5组村民何某辛、何某戊酒后因本村民小组的财务问题与村民小组长何某壬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何某壬头部被何某辛、何某戊打伤,堡子岭村的村长何某丁上见对方人多,便喊何某壬的妻子何某乙把何某壬推进自家的屋里并把大门拴起来。随后,被告人何某甲及妻子王某某(何某辛父母),何某己及妻子何某庚(何某戊父母)等人也闻讯赶到现场。何某戊将何某壬家的大门踢烂,何某壬也被何某戊等人拖出来殴打,在此过程中,何某甲腹部被何某壬打了一拳,就抱着何某壬的脚一起倒在地上,何某壬的腰腹部等多处被他人踢伤,后村民将双方劝散。当晚22时许,何某甲、何某壬双方先后到达道县人民医院就诊。双方见面又发生争吵,在道县人民医院候诊大厅,何某甲用拳头击打了何某壬头部及胸腹部等处。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何某壬被伤及致:1、头皮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面部挫伤、划伤,鉴定为轻微伤;3、双眼睑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4、颈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左手挫伤,鉴定为轻微伤;6、左上臂擦挫伤,鉴定为轻微伤;7、右侧眼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8、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右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9、左侧第4前肋,左侧第11肋骨多发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何某甲被伤及致:1、面部划伤(5.0CM),鉴定为轻微伤;2、右侧第8.,9肋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9日,道县公安局仙子脚派出所民警将何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丁、何某己、何某庚、蒋某某、王某某、何某辛、何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道县公安局Kxxxx0038号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何某甲在道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殴打何某壬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光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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