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阿水”,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6时许,在陆川县珊罗镇珊罗村坡宋队何某戊新屋附近,因土地纠纷,被告人何某甲的亲伯父何某乙、父亲何某丙一方与何某丁一方争吵,继而发生了打斗,闻讯赶来的被告人何某甲追打何某丁,用铁铲打伤了何某丁。经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丁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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