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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文盲,********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119,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颍上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8日22时许,在颍上县**乡**村**庄,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万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何某甲追赶万某某,万某某摔倒趴在地上,何某甲上前朝万某某脸上踢了一脚,又朝万某某腰部踢了几脚,后骑到万某某身上,用拳头朝万某某脸部、腰部打,经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及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羁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何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颍)公司鉴(临)字〔2019〕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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