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6月17日19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十六组村民周米如家门前,因琐事与周米如等人发生纷争,被告人何某某拳击周米如身体,致周左侧第6、7、8前肋、右侧第6前肋骨折及胸骨体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米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磨头中心派出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杭冬冬、何佳根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米如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健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十六组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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