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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何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皋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8年6月17日19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十六组村民周米如家门前,因琐事与周米如等人发生纷争,被告人何某某拳击周米如身体,致周左侧第6、7、8前肋、右侧第6前肋骨折及胸骨体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米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磨头中心派出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杭冬冬、何佳根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米如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健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十六组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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