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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831998********,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住址: 邛崃市**街办**村**组。被告人何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 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 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的母亲叶某某

因为土地纠纷,在邛崃市临街班鹤鸣6 组的家外面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何某甲手持不锈钢管将被害人何某乙、罗某某(系嫌疑人的大伯和大伯母)打伤,导致罗某某右眼球破裂,眼壁多处骨折,何某乙头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鉴定标准,被害人何某乙所受损伤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案发后,何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临邛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通过家人赔偿受害人二十五万元,取得了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因邻里纠纷,持钢管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怡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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