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何某甲在苍溪县元坝镇鲜家沟村8组参加婚礼,晚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与婚庆公司人员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甲见状推了张某甲一掌,张某甲随即使用钢管击打了何某的背部和左手臂,双方随即被现场人员拉开,被拉开后被告人何某甲在现场拾起砖头击打了张某某的头部。经鉴定:张某甲双侧额颞叶散在挫裂伤伴血肿,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一级;左侧颞顶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张某甲CT片、何某甲CT片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何某丙、文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川
检察官助理:邢 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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