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酒后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何某乙家门前饮茶。在场有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戊、何某己、王某某、何某庚、何某某辛、何某壬、何某甲等人。期间,何某甲和何某癸发生争吵,何某癸拿起身边的塑料椅欲砸向何某甲。在场的何某乙等人将双方劝开。大家又坐下来继续喝茶聊天,其后,何某壬等人又与何某甲发生冲突,何某壬跳上茶几往何某甲身上踢了一脚,将何某甲踢倒在地,何某壬、何某辛、何某庚用拳脚殴打何某甲。在场的何某乙等人将双方再次劝开。何某甲被打后认为是因何某癸挑拨才被打,于是在何某乙家门口处寻找到了一把柴刀,持柴刀冲到门口处往何某癸的身上追砍。何某乙等人看到后夺走何某甲手上的柴刀,将何某甲按在地下。何某癸因脸部、手部被砍伤被送茂名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何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癸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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