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碧江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铜仁市碧江区**村**组自己家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何某甲从其父亲何某乙家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刘某某头部、背部等多个部位砍伤,造成刘某某受伤住院。2020年5月11日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面部、四肢躯干软组织损伤及左侧颧骨、颞骨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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