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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捕前住该队。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26日被文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本案事实),于2019年9月8日被文昌市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7时许,郭某某发现自己停放于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家中的一辆黑色本田二轮女式踏板摩托车被盗,并向文昌市公安局报案。文昌市公安局出警处置后,根据郭某某及其亲属提供的安装在被盗摩托车上的GPS定位装置所显示摩托车定位,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对该被盗车辆进行追踪,于当日9时30分许在文昌市**镇**小学附近将正驾驶被盗摩托车欲返回家中被告人何某甲当场抓获。

经查,该车系当日8时许,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分子在**镇**村委会**厂处向被告人何某甲出售,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该车辆可能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低价收购。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中被害人郭某某被盗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9月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055元。

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对何某甲家和其邻居家进行现场勘查时,又发现并扣押另外10辆二轮、三轮摩托车,该10辆摩托车均被人为破坏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经查,该10辆摩托车均系被告人何某甲所购买,且在购买时上述摩托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均已被人为破坏。

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10辆被查扣的二轮、三轮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09月08日)二手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健康检查笔录、办案说明;

3.证人郭某某、何某乙、温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卡口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或应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仍予以收购,共计11辆机动车,价值人民币322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 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查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本案中扣押的10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被破坏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现均保管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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