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为英国公民,护照号码50833****。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2年6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3日报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乙、林某甲、何某丙(均已判刑)经策划后,携带两把匕首驾乘两辆两轮摩托车至福清市上迳镇官元村机砖厂路段,拦截被害人俞某某雇乘的一辆龙马牌双排座货车后,持刀威胁驾驶员将货车开至福清市龙田镇西亭村路段,同时将被害人俞某某挟持上摩托车,至西亭村加油站边的一树林中,抢走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1400余元以及一部诺基亚牌5110型手机后逃离现场。事后,同案人陈某甲将所抢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与施恩,所得赃款六人共同挥霍。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
2.2000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何某丁(已判刑)、何某乙经策划后,驾乘两轮摩托车至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柯某某驾驶的闽E-0****号东风平头货车后,上车威胁柯某某及乘客陈某丙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当货车行至龙田镇西坪村一食杂店前,被害人陈某丙跳下车并叫喊“抢劫”,被告人何某甲及同案人陈某甲、何某丁、何某乙见状即下车逃离。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何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何某甲被厦门市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信件、扣押清单、同案人诉讼文书、护照复印件、出入境结果查询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林某乙、郑某某、郭某某、陈某丁、王某某、严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柯某某、陈某丙、林某丙、陈某己的陈述;
5.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甲、何某丁、陈某乙、何某乙、林某甲、何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55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已着手实行第二起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起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雯
2020年3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7册共计551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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