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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强制猥亵、侮辱案)_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何某甲,乳名何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盐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盐山县公安局逮捕。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见本村高某某去其家新房后,便跟随进入高某某家新房,被告人何某甲趁看新房装修的机会,对被害人高某某搂抱、抠摸乳房,就在被告人何某甲与高某某撕扯过程中被高某某丈夫马某某发现,被害人高某某才得以挣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何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音频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了满足性刺激,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文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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