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何某甲,外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濂溪街道办石厨头社区4组12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告人何某甲因为自己的父亲住院治病需要大量的钱,于是就想开赌博游戏厅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甲于9月初租下道县县城商业步行街一栋二楼6-230门面,在所租门面放置一台八位的“九莲宝灯”赌博游戏机,聘请张某甲为赌博游戏机的修理工,聘请熊某甲和一名田姓女子为服务员,为其收银和日常管理服务。后被告人何某甲从朋友邹某甲处借用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1***********)和微信(微信号为hj1******),用于赌博游戏厅的收付款。一切准备就绪后,于2020年9月8日,被告人何某甲的赌博游戏厅正式开业,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工作由张某甲、熊某甲等人负责,2020年10月14日上午赌博游戏厅被道县公安局查封,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周某甲、李某甲、刘某甲等人。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借用邹某甲的微信账号共收入赌资人民币290000元,从借用的邹某甲微信账号里提现到借用的邹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55066.29元,从借用的邹某甲微信账号零钱里支出金额为人民币132546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11月13日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赌博游戏机(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赌资情况统计等书证;3、鉴定意见:永公治鉴字[2020]第007号;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证人邹某甲、熊某甲、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于等证人证言;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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