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生于1975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2000年12月1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2月3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日、2019年3月2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在2019年因设置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2019年12月初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租房内,以在赌博机上用现金上下分的方式组织赌博,以此营利。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8人座捕鱼机1台,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甲、赌场服务员及参赌人员两名。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何某甲设置赌博机8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吸毒检测、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鸿燕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