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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初中,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组**号,2011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祁东县建汉S2酒吧喝酒时,将正在酒吧大厅吧台跳舞的被害人李某甲推开,被害人李某乙见自己老婆被人推开便上前理论,后二人发生推搡,被他人拉开,被告人何某甲因为喝了酒因此心里不服气,再次走向被害人何某乙用言语挑衅,将被害人何某乙脑袋按住摇晃,用酒杯砸向被害人,被害人刘某甲忍无可忍便用脚踢了被告人何某甲一下,两人顿时发生身体冲突,这时被告人何某甲朋友刘某乙、周某甲、彭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林徕几”、“方丈”(后两人主体不详)等人看到何某甲与刘某甲起了肢体冲突,就一起上前对被害人刘某甲和李某甲实施殴打,打斗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乙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两人受伤,周某甲的眼睛在此次打斗过程中受到损伤。

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刘某乙、周某甲等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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