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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3********,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镇**路**号,现住址:甘肃省镇原县**镇**廉租房**号楼**单元**室,镇原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镇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8日凌晨0时许,何某甲与何某丙两人在镇原县大世界主题音乐餐吧酒后滋事,何某丙两次将话筒摔在前台处的地面上,致使话筒被摔坏,损坏价值约490元;何某甲进入前台旁边的酒水超市内,将柜台上的8瓶鸡尾酒、9瓶青岛9度啤酒、6瓶青岛纯生啤酒、6瓶北美淡爽啤酒推倒在地,接着进入前台收银处,将两台电脑显示器推倒,将一台验钞机和一个计算器摔到地上,损坏价值约1292元;二人损坏总价值约1782元。2019年4月8日,何某甲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2、2019年7月5日22时许,在镇原县城关镇大世界音乐烤吧,何某甲酒后拒绝结账并要离开,烤吧大堂经理任某某阻拦时,何某甲在任某某的嘴部打了一拳。2019年8月6日,何某甲因寻衅滋事被镇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3、2020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张某甲、祁某某三人在镇原县电力局对面烤肉店内饮酒结束后又前往镇原县龙珠钻石音乐餐厅再次消费娱乐,因龙钻前台及服务人员将要下班,拒绝给何某甲等三人开包厢,被告人何某甲一气之下拿起龙钻大厅内茶几上的一个烟灰缸甩出去,砸坏了前台后面的一块装饰玻璃墙,后被告人何某甲被其朋友拉入包厢内,在包厢内饮酒娱乐一段时间后,又随手将喝完的啤酒瓶扔出去砸坏包厢内一台55寸液晶显示器。事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赔偿镇原县龙珠钻石音乐餐厅6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7月21日,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衡价评字(2020)第(328)号价格评估报告:何某甲损毁的财物价值为3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祁某某等人证言;

3评估报告;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酒后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永刚

检察官助理:慕  娜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889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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