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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甲饮酒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场,持竹条、电饭煲等物品打砸被害人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鄂QE****号小型轿车、被害人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4****号小型轿车及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YG****号小型轿车,并造成上述三车损坏。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130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龙某某、何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价值人民币113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152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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