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5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杂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何某甲与梁某某、谭某某、何某乙(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黎某某在梁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的家中吃饭,期间有人提议购买毒品回来吸食,上述人员凑齐1100元(其中300元现金交梁某某持有,800元由梁某某汇集后统一微信转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甲联系苏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联系购买毒品,然后何某甲、苏某某、梁某某三人坐车去到**国道**路口附近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百货商店对开路段,向苏某某联系到场的一名外号叫“大某某”的男子购买了一包重约1克的冰毒,由何某甲、梁某某先后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支付给该男子1100元。当天下午,何某甲与梁某某、苏某某购得毒品后返回**镇**村,何某甲叫梁某某叫上其他人到其家门口集合,然后何某甲就带着苏某某、梁某某、谭某某、黎某某、何某乙五人去到其大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住宅二楼房间,一起使用自制工具吸食毒品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物证;4. 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佳茵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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