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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妨害公务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Z684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3211994********,汉族,高中,无业,成都市青羊区**酒吧酒水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街**号,2017 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年3月15日解除社区矫正;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佳州星城商业区负一楼“UGPARTY”酒吧清吧区与刘某甲发生纠纷致相互抓扯,刘某甲虽电话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民警卢某某、辅警程某某接刘某甲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支巷“谭鸭血”门口找到当事双方,民警要求双方当事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何某甲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欲强行离开,民警卢某某在对何某甲强制传唤时,左手拇指被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划伤,何某甲随后将民警卢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扯下并摔在地上,后增援民警周某某、刘某乙到达后,在合力将何某甲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何某甲蹬踹民警周某某面部,致周某某面部受伤。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周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 12 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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